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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传出消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也就是说,网购商品今后有望为买家增设“后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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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新闻中心 >> 评论
发表人:匿名 [123.9.*.*] 2010-5-25 15:36:50

  其实现实中的一些商场可以实行30天退货,一些商家在销售他们产品的时候是一个态度,卖出后又是一个态度,重要的是在销售的过程中,销售人员有很多东西都不会提醒消费者,当我们知道的时候已经完了。。所以我建议现实商场实行这种,网购持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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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匿名 [58.247.*.*] 2010-5-25 13:57:18

  这谁想得出来的,脑子估计有问题的,都把东西用个30天再不用,我也愿意这样去网购了,衣服穿30天,手机用30天,电视用30天等等等等,中国的生产商去吃屎啊,真是好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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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匿名 [123.157.*.*] 2010-5-16 22:48:45

  真是大牙啃啃的说法,有买生制海鲜的,3天后退货货也早坏了,还30天?真真一个不知小卖家辛苦的官口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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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匿名 [222.130.*.*] 2010-5-16 22:03:16

  早两年前就有商家一个月内无条件退换货的了,真的,一家买衣服的网站,现在B2C做的很火的va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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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匿名 [58.68.*.*] 2010-5-16 20:21:26

  制定这个30天有后悔权的,肯定没开过网店,比如书籍里的小说,别说三十天,一本小说三天就看完了,如果稍爱护一点,根本看不出有使用过的,行使后悔权后那不是卖家要承担所有的费用,连租借的费用都收不到,哈哈。。。。。。。。。。。。。。。。。有这个想法的人太有才了,建议给你一年的时间开网店,不饿死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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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匿名 [219.133.*.*] 2010-5-16 20:18:29

  哪里行啊 这样得拖垮多少商家啊 特别是邮费还要卖家负责,这样随便买随便退了,再说一个产品生命周期才多长呢,发货出去,到买家退回来最长就要近40天,黄花菜都凉了!!!!!电子产品还涉及到价格降价,这个谁补?等着关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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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匿名 [183.5.*.*] 2010-5-16 18:37:13

  这是很不可行的,最多是收到货后三天有后悔权,30天那你不如用坏了还有后悔权,不知那个人想的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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