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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研究报告
www.OpenVoIP.cn   2006-3-27 9:19:48  来源:外交学院  作者:薛虹
    我国域名注册制度是否允许个人注册域名一直是广大网络用户关心的问题。本研究报告从不同侧面分析、论证了让个人拥有域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建议。

    一、我国域名管理体制的现状

    根据原"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但是,自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没有将域名持有人限定为"单位",为个人申请注册域名提供了可能。

    二、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迫切性

    排除个人注册域名的制度,不论在其订立之初具有何种合理性,都已经不再适合现在的社会需要和法律环境,并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和问题。以下四个方面的集中说明了在我国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迫切性。

    1、个人依法拥有域名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现行域名注册制度不允许个人注册域名,但是"个人"这一概念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然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越来越被法律所承认。因此,相当一部分"个人"已经无法被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了。从《民法通则》到《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再到第二次修订之后的《商标法》,我国法律的发展趋势就是承认各类民事主体从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平等性。不能给"个人"和"组织"进入电子商务的市场设置不同的门槛,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机会均等的基本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由我国人大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依照该法成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首要条件是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因此,一个自然人一旦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建立了一个企业,就能够凭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作为"工、商企业",申请注册域名了。 

    因此,名下有企业的个人实际上已经可以拥有个人域名了,不得注册域名的规定无法限制他(她)们。但是,没企业的"个人"仍然注册不了个人域名。在域名注册上作这种区分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即便是出于责任能力方面的考虑,(即建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一旦注册的域名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更有能力进行赔偿),也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俗称一元钱也能当老板。总之,仅将一部分个人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公众需求的。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人大通过,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如果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既然属于一类"组织",而且可以在申请文件中提交营业执照,当然符合申请域名注册的条件。但是,合伙企业是一种自然人的联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如果把合伙企业注册的域名也看作一种财产,那么也是由各合伙人共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合伙人)可以通过建立合伙企业共有一个域名。

    《民法通则》

    我国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所谓"两户一伙",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个人合伙。这些规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产物,其中某些部分已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规范的完善而显过时了。关于农村承包户和个人合伙的规定就是如此。但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顾名思义,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性质,不论是以个人财产投资经营还是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都更应归属于"个人"之列,故应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但是,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须经性质管理机关登记批准,核发营业执照。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工商户类似于"组织",似乎又可以申请注册域名。

    《商标法》

    曾经有人用域名注册制度类比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来说明没有必要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在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之前,我国的公民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外国公民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的双边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对等原则,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一限制性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被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中外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2002年9月15日生效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因此,原《商标法》中的规定已经不能作为否定个人域名注册的理由。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然《商标法》已经允许个人拥有这项权利,域名管理制度就更没有必要阻止个人申请注册域名这样的网络标志了。

    2、域名注册制度应当与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相协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经于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施。新的"解决办法"扩大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如果某自然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其姓名权等民事权利相冲突,也可以提出投诉,要求将被投诉域名转移给其持有。如果不允许个人注册域名,投诉人即便胜诉,被投诉域名也无法转移,这对投诉人未免太不公平。

    3、个人规避限制的做法

    虽然按照现行域名注册规则,个人不允许注册域名,但是还是有许多"个人"通过规避有关限制,获得了域名注册。这类规避措施很多,比较常见包括假借某个组织的名义,注册个人域名的行为,在三级以下域名中设置个人域名的行为,以及通过"挂靠"某个组织注册的域名,在网址路径上使用实际上的个人域名。这些规避行为的出现,一方面说明社会公众迫切需要注册个人域名,另一方面也说明简单地堵住个人注册域名的渠道是行不通的。当一种合理的需求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满足,人们就将采取规避措施合法或不那么合法地谋求自身利益。如果对人们的合理需求不能给予适当的疏导和满足,只会导致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规避法律规范的行为属于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一般是利用法律规范含义上、适用范围上、甚至表达方式上的局限,达到逃避对自身利益不利的法律规范管辖的目的。有的规避行为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的,例如营业执照等本单位依法登记的文件是严禁转借的,如果有人为了规避个人不能注册域名的限制性规定,故意借某个单位的登记文件去注册个人域名,就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有的规避措施虽然本身不违法,但是规避了法律的监督和管理,对法律的实施也有不利影响。例如,当域名被当作网站地址时,也可以在网址路径中形成的"个人域名"(http://www.microsoft.com.cn/xz)。这些事实状态的"个人域名"都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对于它们的实际拥有者也缺乏监督,因而发生若干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在查处时遇到了障碍。例如,在一起网络上的名誉权纠纷中,法院判定被告在网络上传播的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责令被告从网站上去除侵权内容,并删除网址。然而,被告就是个人,其网址是"挂靠"在一个单位的域名之下的,不知法院在判决中所指的删除网址是指删除整个域名,还是只删除被告网页所在的路径。

    4、网民的呼声

    我国把域名的拥有者限定为组织,但是事实上,广大民众要求拥有个人域名的呼声已经相当强烈,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有80.2%的上网用户希望拥有个人域名。

    三、关于个人域名注册程序的建议

    1、是否需要为个人域名单独设立一种二级类别域名?

    我国国家顶级域名是CN,下设6个类别域名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组织。那么,是否有必要在不改变现有6种类别域名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再为个人域名创设一种新的二级类别域名呢?

    对于增加一种类别域名的建议审慎为宜。国际上关于增加通用顶级域名的提议有过不少,均未付诸施行,就是因为许多人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增加一种域名所带来的问题往往比人们期待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还要多。这是因为国际顶级类别域名仅为参照性的,并不象工商登记那样严格分类。一个组织或个人在哪个类别下注册域名,多半取决于其自身的选择,而不是类别的限定,还可以在不同类别注册多个域名。例如某个从事网上商业活动的公司可以申请在".net"下注册,也可以申请在".com"下注册。因此,新增加几个类别域名,域名注册申请人仍然可以选择在任何类别注册域名,起不到制约和规范域名注册的目的,而且还须协调新增类别域名与原有类别域名之间的关系。

    但是,考虑到在我国个人本来无法注册域名,且没有对应于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二级类别域名,还有可能对个人域名注册实行比较特殊的政策,因此可以考虑增加一种二级类别域名。

    选择哪种符号作为这种二级类别域名的标志,国际上尚未统一的用法。例如:

    ·1997年的"IAHC报告"建议使用 "nom"用于个人性质的名称;

    · 我国台湾省目前使用了"idv";

    · 澳大利亚建议使用的是"id";

    · 韩国目前使用的是"pe"。

    总之,表示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标志,基本上是西文"人"、"个人"或者"单个人"的缩写。建议我国采用".per"来表示。

    2、个人域名的注册程序

    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首先涉及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即个人域名制度是完全独立于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还是补充进现有的制度。从上文分析的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自然人是否来看,建立一种平行于现有制度的独立个人域名制度意义不大。但是,如果补充进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就必须与现有制度相协调和配合。

    (1)个人域名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现行域名注册制度,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如果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申请域名注册的个人就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文件。

    · 我国公民最具有权威性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就是个人身份证;

    · 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且对自身行为缺乏成熟的分析、判断能力,不应允许注册域名;

    · 我国军人可以凭军人证申请注册域名;

    · 如果是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文件就是其本国护照。

    是否将个人域名的申请人限定为我国公民,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外国公民是否至少应当在中国有"居所"的情况下才能向CNNIC申请注册个人域名?当然,如果对申请注册域名的外国公民作出这种要求,那么外国公民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就要包括关于其中国"居所"的证明了。

    个人域名的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文件的复印件呢?现行单位域名注册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使注册程序的时间大为延长,因此建议对个人域名注册申请不作这一形式要求,申请人可以在线填写证件号码和其他记录的信息,作为验证申请人身份的依据。也许有人担心纯粹在线注册会导致冒名顶替的泛滥,但是即便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又怎么能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呢?个人域名注册申请的数量是很惊人的,域名注册组织无法让每个申请人亲自来面谈和验证其身份。因此,不如干脆采取方便和快捷的在线程序,如有假冒证件号码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号码的情况,应通过域名争议程序解决。

    (2)先申请及不审查政策

    目前被多数国家、各种类型的域名注册组织普遍采用的域名注册标准是先申请和不审查原则,即不对申请注册的域名进行民事权利审查,只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给予注册。

    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之所以具有合理性首先是因为它与域名注册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相适应,让基本上基于技术管理的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知识产权审查的责任显然为这些组织力所不及。更重要的是,先申请及不审查原则还与网络时代的现实相适应,试想如果域名注册也象商标注册那样需要经过几年的时间经历初审、公告、异议、核准等多重程序,国际互联网又怎么能在短短几年时间里获得如此大的发展呢?而且商标未经注册也可以在市场上使用,但是域名只有经过注册才能在网络上使用。因此拖长域名注册的时间会对网络的发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3)域名注册合同

    实行个人域名注册制度有可能使域名注册数量大增,域名纠纷也会随之增多。为了增强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组织的责任感,防止恶意注册,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组织之间应当正式签订域名注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联系信息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域名注册的收费

    我国实行的注册域名年度收费制度对于预防域名纠纷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是否考虑对个人域名注册和维持收取较少的费用。

    电子合同

    域名注册合同既可以采用普通的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由于现行的域名注册表就可以联机填写,通过网络发送,所以电子形式的域名注册合同将更为普遍。我国《合同法》已经对电子合同作了初步的规定,基本上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我国采用电子形式的域名注册合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3、个人域名纠纷的处理

    不论是否允许个人申请注册域名,将个人姓名注册为域名的情况已经屡屡出现了。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注册域名时,使用企业主或合伙人的姓名作为域名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因此,个人申请将其姓名注册为域名应当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可以申请注册真名、别名、译名、外文名或者假名。在现行的域名注册中,并没有要求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只能将本单位依法登记的名称注册为域名。因此,也没有不应当对个人和组织采取双重标准。

    (2)注册个人域名应当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19条的各项规定,即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恶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应当被禁止。恶意注册他人姓名的行为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包括:

    政治上具有不良影响的,例如申请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注册为域名的。凡中国公民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姓名,如果仍然申请将其注册为域名,就属于具有恶意的行为。但是这一范围不宜过大,应限于"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包括前任和现任的领导人。

    侵犯他人姓名权的。一般是各界"名人"容易遭遇这种情况。已丧失民事权利的除外,例如"BEETHOVEN"(贝多芬)。

    必须说明的是,应当被禁止的只是恶意注册的行为,如果是因巧合、重名等非恶意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例如,某个名人的姓名(艺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某个常用词语,则不应一概禁止被用作域名。例如,虽然香港的歌星名"黎明",别人仍然可以在"黎明"这一词语的一般含义上使用该词。

    (4)重名的问题。

    在我国,重名的现象是很突出的。使用一些所谓"常用名"的人可能有成百上千,再加上同音不同字的情况,在个人域名注册上难免出现"姓名权冲突",即多个重名或者同音的姓名拥有者都想注册同一个个人域名。例如叫"张言"、"张岩"、"张延"的多个人都要注册个人域名"zhangyan.org.cn"。在域名注册方面,目前尚未找到解决权利冲突的最佳途径,虽然一些技术措施的采用可能有助于缓解这方面的冲突,例如多个重名或者姓名同音的人合作注册同一域名,再建立网上目录或者门户网站来彼此区分。但是这些技术措施都是推荐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因此,在目前阶段对于姓名权冲突只能适用"先申请原则",即重名或者姓名同音的多人中何人先提出申请,何人就获得域名注册。后提出申请的人,可以通过在自己的姓名上稍加改动,达到注册域名的目的。例如,一个叫"张言"的人注册了"zhangyan.per.cn",别的"张言"还可以注册"zhangy.per.cn"、"zhang.yan.per.cn"、"zhang-yan.per.cn"等域名。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变通措施在个人申请电子邮箱上已得到了大量采用。

    另外,如果有人利用了重名或姓名同音的条件,将领导人、名人或者他人知名的商业标志注册为个人域名,则该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其享有的姓名权等民事权利的滥用,为法律所不许。例如,在德国一个案例中,被告以其名字"Krupp"注册了域名,并提供网络上的代理服务;原告是德国一家老牌钢铁公司,它的公司名称就叫"Krupp",与被告没有任何商业往来。原告在试图注册包含其公司名称的域名时发现被告已经注册了该域名,于是起诉被告侵权。审理法院认为域名纠纷应当适用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来解决,让双方在网络上都以适当的面目出现。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名叫"Krupp",但这并不表明他对域名的选择当然具有合法性;相反,原告的利益应当得到优先考虑,因为原告历史悠久,声誉卓著。最终,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但没有责令被告将该域名转让给原告)。在上述案例中,被告在行使其姓名权时,必须基于善意的原则,不能滥用权利。由于原告是在德国为公众所熟知的著名企业,被告对此应当知晓,因此在选择域名时应当尽量避免与原告的公司名称发生混淆,例如可以在其名字上添加某种前缀或后缀以示区别。被告应当避免与他人知名的公司名称相混淆,这是被告在行使其姓名权时负有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了对姓名权的滥用和对原告商号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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