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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办电信业务问题多 亟待规范
www.OpenVoIP.cn   2007-4-11 13:37:36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
    委托代办电信业务一直伴随着电信业的发展而发展,从最早的代办公用电话、代办寻呼业务、代售电信卡类业务,发展到代办移动通信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等。在电信业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代理商的作用功不可没,大大降低了电信运营企业的销售成本。从委托代办电信业务的性质看,目前电信行业所言的“委托代办”或代理最主要的功能是代签订(变更)电信服务合同和代收电信费用。然而,在肯定委托代办电信业务为电信业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委托代办电信业务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

    电信代理问题多

    概括地讲,电信业务代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代理商超越代理权限。越权代理主要体现在擅自加收号码费、擅自以电信运营企业的名义发布广告等,这些行为不仅是越权代理,部分行为还违反了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如:擅自加收号码费违反国家码号资源有关管理规定。《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2006年某移动运营企业合作营业厅在与电信用户签订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时,擅自加收了120元选号费用而使该移动电信运营企业卷入不应发生的诉讼案件中。

    代理商未尽勤勉、谨慎的义务。未认真履行审查电信服务合同主体的义务,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是不良用户使用假冒身份证件办理开户入网的事件时有发生,使用假冒身份证件办理电信业务的行为侵犯了电信运营企业的利益,冒用身份证办理电信业务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电信用户的权益;二是用户入网登记资料和手续不完整,给今后催缴欠费工作带来困难,甚至导致欠费变为呆账、死账。

    代理商未对电信服务合同条款进行准确的宣传、解释及提醒电信用户注意免责的条款,对某些条款反而夸大其词,用户也没有仔细阅读有关条款,从而引发争议。有些代办人员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存在严重的缺陷,而使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某电器城代办人员受理的入网申请表没有电信客户的签章,代办人员在电信客户签章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界限模糊。某些无权代理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一是未取得授权,而擅自以电信运营企业名义所为的行为;二是代理权因电信运营企业撤销、有效期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附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原代理人仍以电信运营企业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这两类无权代理以持有并销售预付费电信卡、信用电信卡为代表。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尽管该商家没有代理权,但对电信用户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该商家就是电信运营企业的代理商,产生的法律结果就是表见代理。

    电信用户拿到号码卡,号码的开通也就意味着无权代理得到电信运营企业的追认;对预付费用电信卡,电信用户第一次使用,或通过电信运营企业的设备,经查询、确认了卡面上的金额,也意味着电信用户的催告得到了电信运营企业确认的答复。如果仅仅存在这些无权代理,对电信用户、电信运营企业并无害处,问题在于不少无权代理侵犯了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如:打着电信运营企业的名义上门推销电信卡,在用户确认之后,再将电信卡的余额撤掉,既侵害电信用户的权益,也使电信运营企业蒙受“不白之冤”。

    规范委托代办的“高招儿”

    电信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困扰着电信运营企业,使电信运营企业不得重新正视这一问题,而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规范代理行为。电信运营企业应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在委托代办发展电信业务时,遵守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原则,做好几项工作:

    慎选代理商。代理商的信誉应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因为其代表电信运营企业的形象,信誉好的代理商可以帮助电信运营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反之则有损于电信运营企业的信誉。在现代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是首位的,电信运营企业应从源头把好关,进行严格、细致的考察,不委托信誉不好、唯利是图的商家为代理商。

    委托事项约定详细。一是对电信业务的权限和种类作出明确的约定,以约束规范代理商的代理行为。必要时,压缩代办电信业务的权限和种类,降低经营风险。如:大型卖场内同业竞争者颇多,人员在同业企业之间流动很大,办理具有一定市场潜值的电信业务过户手续的,原则上由电信运营企业自己办理。二是对外使用电信运营企业标识方面要有约定,以规范标识的使用。三是明确违约事项、标准,对转委托实行存档制度,划分责任段落,避免产生不良的表见代理。

    建立公告制度。约定代理商在其营业场所悬挂列明代理权限的代理证书,同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代理商名单。使电信用户知道,只有取得电信代理权的代理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电信运营企业才予以承认,没有代理证书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电信运营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

    加大对代办人员的管理力度。在委托代办电信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办人员的上岗标准,从源头上提高代办人员的素质。针对代办人员素质不高,良莠不齐,缺乏电信业务、法律知识的问题,加强对代办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电信营业人员最基本的素质。

    加大对代理商的信用考核力度。加大对代办电信业务环节的监督力度,对签约的代理商进行定期复核,如出现越权、滥用代理权的,按约定解除代理协议,并追偿违约金和有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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