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下午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正式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指出,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同时指出,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获批
根据《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包括网络支付)须接受央行监管,未经央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据了解,《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实缴货币资本与备付金日均比例需高于10%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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